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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一般健保身分:應自行部分負擔5%健保費用。
2.個案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者,得依自願以自費方式負擔訪視費用。
3.符合榮民、福保、或持有疾病診斷符合重大傷病者,得免部分負擔。
4.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居家護理師每月最多二次訪視,醫師每二個月一次訪視。
5.交通費用:本所至個案家中來回交通車費需自行負擔。
6.居家個案應於接受居家服務後,當次繳清該次費用。
*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,實施收費標準如下(元/次):